一、创业培训政策
1)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2)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创业场地政策
1)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大学生在创业时将家庭住所、租赁房和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县建立的创业一条街、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
三、创业贷款政策
1. 创业的支持政策
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额度一般为 5 万 ~8 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创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后,可按人均 5 万元计算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在 100 万元以内。一年期还本付息后,政府给予全额贴息。
2. 贷款提供的要件
创业贷款申请人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咨询、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3. 贷款的审批程序
1)借款人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规定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中心推荐。
3)街道(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同意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局。
4)县就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
5)承贷金融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县就业局;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在其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创业贷款。
四、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 4800 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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